养老保险
外埠户籍人员延长缴费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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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办理条件
1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,于2011年7月1日(含)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,可以自愿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若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,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
2、如外埠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缴费才满10年,医疗需次月账户分配之后及时办理延期缴费业务,如果由于参保单位或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,则无法办理补缴手续。
二、办理流程
外埠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,符合在本市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,填写《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》(两份)、《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》(三份)、《北京市延长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单》(三份)到人事部勺园五甲319盖章。
职工本人携带上述盖章材料和身份证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(各三份)到燕园街道社保所办理延长缴费手续。
附件1:《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》
附件3:《北京市延长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单》